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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记者 戴岳 青岛报道
8月14日,积水(青岛)塑胶有限公司(下称“积水青岛公司”)工厂长孙方欣向经济导报记者讲述其维权之路时,依旧心绪难平。
这要从约一年前说起。2015年9月,在银川河东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三部安业分公司标段上,出现了印有“烟台三垒塑业有限公司AGR管材”和“CJ/T218-2010”喷码标识的AGR(丙烯酸共聚聚氯乙烯)承插管材。这一看似普通的场景引发了积水青岛公司与烟台三垒塑业有限公司(下称“烟台三垒”)一场长达一年的知识产权纷争,并且至今尚未有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知识产权纷争涉及“一带一路”重点建设工程银川河东国际机场的给水管道。管道涉嫌侵权,为何会中标?涉嫌侵权的管道质量又能否得到保证呢?
AGR原料究竟
需不需要授权?
氯乙烯树脂(业内普遍称为A-GR原料)是日本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享有发明专利的一种材料,并已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作为日本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全资子公司的积水青岛公司有关人士对导报记者表示,在中国只有积水青岛公司才有权限生产销售AGR原料。孙方欣表示:“我们进行了自查,发现积水化学及其下属公司从未向烟台三垒出售AGR原料,也未授权烟台三垒生产AGR原料及产品。”那么烟台三垒的AGR管材是通过什么途径生产出来的呢?
导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烟台三垒总经理孔庆贺。他表示,发往银川国际机场的标有“烟台三垒塑业有限公司”的AGR管材确实是其生产的,“但我们不存在侵权问题,积水青岛公司所说的专利仅仅是AGR制备方法及其模具品,我们通过别的制备方式制成AGR管材怎么能算侵权?”
就此,导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到了这份发明名称为氯乙烯树脂、其制备方法以及模制品的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公布了氯乙烯树脂的制法,在权利要求书上明确包含“一种氯乙烯树脂”,发明内容也明确“本发明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一种氯乙烯树脂”。
积水青岛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福海告诉导报记者,目前在国内生产销售的AGR管材都需要从日本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或经日本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授权允许销售AGR原料的公司购买原料。
对此,孔庆贺表示,烟台三垒第一次生产AGR管材是去年9月,公司通过不方便透露的其他途径得到AGR原材料。孔庆贺强调,公司生产的管材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据悉,烟台三垒供给银川机场的“AGR管道”价值1000余万元。
导报记者了解到,积水青岛公司已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实名举报。
一波三折的举报
导报记者在积水青岛公司提供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日本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对烟台三垒生产的dn200、dn400给水管材(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1月2日批次)的分析化验报告中看到,该管材中AGR合量为零,管材属于Pvc-u管材。
如果这两份化验报告准确的话,烟台三垒生产的管线根本不符合银川机场项目的建设和设计要求。而且,两份化验报告显示烟台三垒生产的给水管材中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铅盐复合稳定剂。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规定,建筑给水塑料管道系统和领域供水塑料管道系统中的给水Pvc-u管须为非铅盐稳定剂的。
孔庆贺对这两份报告表示质疑:“积水青岛公司有什么权力检测我们的产品?这种取样是无效并且是非法的。”导报记者了解到,这两份报告没有被相关部门,甚至与另外一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截然相反。
其实,积水青岛公司的举报之路并不顺利。烟台市质监局给出的调查结果是,未在烟台三垒仓库等地发现该类管材。积水青岛公司还曾向银川国际机场所在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三方共同在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化验。不过,化验报告认为该管材是AGR管材,并且AGR质量百分比为84.5%-90.9%,铅合量也小于最低检出线。对此,孙方欣双手一摊,说道:“AGR管材中的AGR合量如果超过80%,那根本无法制成管材。不过,前几天,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回复了我们的举报。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工作人员已打来电话核实情况。”
维权困局
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特点。那么为什么积水青岛公司手握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有关AGR的发明专利,却在专利受到侵权之后,不首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崔福海告诉到导报记者,法律诉讼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由于中间常出现无效宣告程序或其他程序,致使原来的审判程序被拉长,一场专利维权官司打下来,估计要消耗几年时间。随着专利侵权诉讼的拖延,专利价值日益贬值,难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和获得充分赔偿。“我们的本意是希望在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那一环就能制止侵权行为,不过那份有争议的检验报告打乱了计划。”他说。
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曲建波告诉导报记者,在真正的维权过程中企业会遇到不少困难,目前专利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关于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由侵权行为人持有,权利人难以获取,另外,各地法院证据保全措施适用标准也不统一。
当导报记者问起为何不向知识产权部门举报时,崔福海表示,知识产权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
曲建波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在执法手段上确实有时会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专利侵权缺乏判赔权,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也缺乏必要的主动查处权。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孙昊亮对导报记者表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有三个,授权部门、确权部门、权力管理部门。各部门立法倾向明显,导致了很多重合和冲突;行政执法政策性比较强,导致执法尺度不一;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一体化,区分和协调难。此外,行政执法级别偏低,执法力度比较小。“想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力度,就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有效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的关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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